造颂:圣天菩萨
译颂:法尊法师
著疏:索达吉堪布
内容简介:前八品讲的是世俗谛,后八品讲的是胜义谛。
心地家园转载校对:无云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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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论
第一品 明破常执方便品
第二品 明破乐执方便品
第三品 明破净执方便品
第四品 明破我执方便品
第五品 明菩萨行品
第六品 明断烦恼方便品
第七品 明人远离贪着欲财方便品
第八品 净治弟子品
第九品 破常品
第十品 破我品
第十一品 破时品
第十二品 破见品
第十三品 破根境品
第十四品 破边执品
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
第十六品 教诫弟子品
第九品 破常品
丙二、(释胜义谛的道次第)分二:一、广释胜义谛;二、造论宗旨和断除敌论余诤。
丁一、(广释胜义谛)分三: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二、别破有为法实有;三、破生住灭三有为法相有自性。
戊一、(由破有为法为常之门而总破实有)分三:一、总破有为法常;二、别破有为法常;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己一、(总破有为法常)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庚一、(正破):
一切为果生,所以无常性,
故除佛无有,如实号如来。
一切有为法皆为果而生,所以是无有常性之法,故除佛陀外,无有余者能如实了知此而称为如来。
如同雇工为雇主劳作,其劳动作为皆是为得到工资果实而生起,并非是无依单独自主生起;世间内外的一切有为法,也莫不如是,都是为了取果才会有自体的产生。通常我们认为,果法需要观待各种因缘条件和合,才会生起或存在,也即果法由因而生,然而从更深的角度来观察,为了生起果法,因才得以生起,也即因由果生,由此果法就成了因,因也就成了果,实际上是说,因与果之间可互为因果。比如以工资果实为因,才生起了劳作之果;以生起芽果为因,才有了青稞种子之果;以解脱果为因,才有了精进修行之果……既然有为法并非为自体的存在而生起,而是为了产生果法而生起,并且随着果法的产生,其自体也会坏灭,那么这一切有为法就不会是常有不变,而决定为无常之性。世尊也曾说过:“凡有生的法,必定有灭,所以生缘老死。”凡是有产生的法,则必定有灭亡,故生就是为了老死而生。生既然是为了老死之果而产生,也就决定了诸法无常的体性。在世间,唯有一切智智的佛陀完全照见了所有万法的这种生起存在方式,其余有情只有部分通达的能力,或于此如聋如盲,毫无所知。因只有佛陀才能如理如实地通达万法的实相,所以唯有佛陀才能称为“如来”。所谓如来,即依循实相之道而来显化世间的圣者,大疏中云:“如理能照见,一切三世中,诸法之真如,故名为如来。”
关于此颂,月称菩萨于大疏中呈列了四种解释,并与中观自续派展开了辩论。于名言中,菩萨也不许有自相的芽等诸法存在,若有自相的法,即不必观待他缘成立,恒时可以独立存在,此即与教量、现量等相违。总之,此颂是分析一切有为法,皆是因缘造作之法,皆具无常性,使修学者理解一切有为法如同梦幻泡影般的无常无实本性,破除相续中的实执。
庚二、(破彼所答):
问曰:虽然一切有为法是为取果而生,不是常法,但是也有一些法不具能生所生两个分支,如虚空是意识所缘而它本身不缘任何法,微尘能生万法而不是所生,所以它们是实有存在的常法。
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
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任何时任何处,没有任何一个本性常有不是因缘所生之物,所以任何时任何处,不存在有自性的常住之物。
胜论外道许虚空和微尘是常有实存之法,其理由是虚空和微尘不具能生所生两个支分,可作所缘或能生法。这种立论无法成立,以正理观察,从过去到现在,从现在至未来,十方情器世间中,无有任何一法是常有之物,具有实有不变的自性,可以不依任何它缘生起而独自实存不变。虚空、微尘等也不例外,若不观待因缘,彼等应成无变、恒常之法,如是则成无有任何作用,与外道自宗所许相违等,有着种种过失。龙树菩萨言:“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一切法皆是观待因缘而有,无论何时何处,实有自性常住之法是不可能存在的。若以中观正理观察万法,对此“有性非缘生之法无有,故无有常有之法”,定可生起胜解。
己二、(别破有为法常)分五:一、破补特伽罗我;二、破三无为实有;三、破时是常;四、破极微是常;五、破解脱实有。
庚一、(破补特伽罗我)分二:一、正破;二、破彼所答。
辛一、(正破):
问曰:诚然,有许多法是因缘聚合而生,然如乐等是缘“我”而有,但“我”不缘任何它法,是实有常法。
非无因有性,有因即非常,
故无因欲成,真见说非有。
“我”等诸法并非无因无缘常有自性,有因之法即非常恒;所以无因无缘想生成有为法,现见真性的如来说是没有的。
常见外道中往往许“我”是常有成实之法,万法皆依“我”而有,“我”不依任何法,独自成立常恒不变。一般凡夫虽无如是立宗,内心亦会隐隐约约地觉得:自我是常有的,苦乐等依“我”而生。若加以观察,这类邪见根本无法成立,世间万事万法,皆非无因生起与存在。所谓的补特伽罗我,是依身心五蕴计执而起,心识之生起,后后刹那依缘于前前刹那,并非无因生,色身方面,也是依于四大的和合变化而有,如以十二缘起观察,更明显地可以见到,有情的每一阶段、每一种法皆非无因生。所以补特伽罗我等一切法,皆依其因缘才有,而依因缘聚合方存在之法,即非常有之法。常有的法,是不观待任何因,在任何处都存在的法,若是观待因缘生,那它即有变化,有生灭现象。现见诸法真实面目的“真见”者——佛陀说过:“因知诸法有因缘,绝无无因无缘法。”这是一切智智以无碍智慧所照见的真相,凡夫修行人以无误的中观理论也可推证了达,依此“诸法非无因有”,完全可以推翻补特伽罗我是常有实存的邪计。
辛二、(破彼所答):
问曰:“我”等非所作法,应许为常有之法。
见所作无常,谓非作常住,
既见无常有,应言常性无。
若见所作之法是无常,以此而说非所作之法应为常有实住;那么,既然见到无常存在,就应该承认常性无有。
宝瓶柱子等外境诸法,与内境的苦乐感受等法,可以现见这些都是因缘所造作的,以所作故,这些法皆属无常,由此外道提出“我”等诸法是非所作法,应承认为常性之法。这种承认荒谬不经,经不起正理观察。既然瓶柱苦乐感受诸法,人们都可以现见彼等是所作法,皆成立为无常,那对“我”等法也应承认为无有常性之法。常有我实际上如同虚空花一般,因为非所作的有为法,无论如何也是找不到的。所谓的补特伽罗我,是凡夫有情在相续中以无明妄计而起的一种错误执著,是依五蕴境与非理作意生起的妄见,这样的法怎么会常有成实呢?此处之推理过程,诸初学者应明了,初二句是敌宗:瓶等是无常法,所作故,而我是常住法,非所作故。后二句内道破:既见瓶有所作成立无常,那么即可成立“我”等也不能有常性,是所作故。以所作因可成立无常,常与无常、所作与非所作是直接相违的关系,而常与所作、无常与非所作是间接相违的关系。
庚二、(破三无为实有)分二:一、总破三无为实有;二、别破虚空遍常。
辛一、(总破三无为实有):
问曰:《俱舍论》等对法中说过有虚空、择灭、非择灭三种无为,由是可证明常有法是存在的。若破虚空常有的观点,岂不与佛经论典相违?
愚夫妄分别,谓空等为常,
智者依世间,亦不见此义。
愚夫由迷妄分别,说虚空等法是常有的;智者即使依世间名言量,也不见此虚空等为常恒实有之义。
在古印度的一些外道宗派及内道一些有事宗行人认为,虚空是无为常有不变法,在《俱舍论》等对法中,还提出了择灭、非择灭两种无为法。所谓的择灭,是指以智慧抉择断除业和烦恼后的灭法,即涅槃无为之境;非择灭是指无能生因缘毕竟不生之法,如冰地上的鲜花等。这三种无为法,其实并非是常恒实有之法,若不了知经论中安立虚空等无为法的实际理趣,无有智慧的愚夫以虚妄分别,往往会执著虚空等无为法是常恒实有之法。而通达二谛诸法实相的智者,不但于胜义中了知无有常恒实有法,即使在世俗名言量之境,也不会见到虚空等无为法是实有常法。经论中所说的虚空等为常,仅仅是以其不变异假立为常,并非在说彼等实有常体。虚空无变异,已得涅槃者无变异,无有生起因缘之法也不可能有变异,由此而说此三是无为法,是常法,其本体却非常恒实有,于此不应生起谬执。因为要成立某法的存在,要么以现量,要么以比量,此是世间共同承许的,然而无论从现量还是比量,皆无法成立虚空的存在。
《量理宝藏论》云:“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彼故若谓有虚空,非有能立之量论。”从现量角度观察,虚空无自相也即以无碍为性,既无自相,则无法成为眼识的所缘,然其又非声香味触等法,即非为五根识之对境,如此则非为现量之境,即不成立现量。于此有疑:难道我们不是可以见到蓝天与房间中的虚空吗?答曰:所谓见到的蓝天仅仅是一种蓝色相,也即是一种色尘而已,见到的仅是一种有为法的色尘,怎么能说是见到无为的虚空呢?此二体相完全不同故。所谓见到房间等中的虚空,其实仅仅是见到有质碍的墙壁等物,此等质碍物的中间空隙部分,才假立为虚空,若墙等质碍物有变化,彼即随之产生变化。由此可知,此类空隙虚空其实是观待墙壁等质碍物假立的,根本无有实体存在。从《俱舍论》自宗而言,蓝天与房间中虚空是彼宗所承许的庄严、空隙、无为三虚空的前两种,此二属有为法的体相,根本不是第三种的无为虚空,故仅从小乘宗而言,彼等亦不承许能见到无为虚空。总之,以现量无法成立虚空的存在。下面再从比量的角度观察,亦无法成立无为虚空的存在。欲从比量成立无为虚空,则无为虚空必与某法存在同体相属或彼生相属的关系,若无此二种相属,则无法以比量推导出无为虚空的存在。《量理宝藏论》云:“现有色相是颜色,空间是现见色身,彼故庄严空间之虚空,非能立虚空。”现有看到色相之庄严虚空,仅是见到青色尘而已,而空间虚空仅是见到有质碍的色法而已,此二均属生灭的有为法,与无为虚空无法成立同体或彼生相属的关系,因一属有为,一属无为,此二非为同体,且以有为法的因,也不可能生出无为法之果,否则会有青稞种子产生石女儿、龟毛、兔角等过失。总之,由比量也无法成立无为虚空的存在。由上观察可知,无论从现量还是比量均无法成立无为虚空的存在。而以教量也无法成立,佛于经中说过:众生说已见到虚空,然而虚空怎么能见到呢?《量理宝藏论》亦云:“犹若手指指示之,谓见虚空愚者妄。”由此,以现、比、教三量均无法成立无为虚空的存在,而除此三量之外,绝无第四量的存在,故无为虚空不能成立,决定是非实有之法。
虽然法称论师曾于论中以虚空为喻:一切常有法非所作,犹如虚空。但此喻并非说虚空是实存的,而是以虚空不存在任何实质性造作的角度来比喻。同样,经论中虽然说无为法常恒不变,其并非建立无为法实有,只是在说明无为法无有实质常体,故无有任何作为变化。
辛二、(别破虚空遍常):
问曰:虚空是常,因为遍一切方故,而无常法不能遍,就象瓶子一样。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非是唯一的有分虚空,就能遍满诸方的一切有分虚空,所以应知虚空的一一分,各个别有自己的有分。
有外道认为:虚空应该是常有法,因为虚空遍一切东南西北上下等方所,遍一切瓶等器皿,这与无常法完全不同,如瓶子等无常法,它们无有这种遍一切方的性质。这种推理错讹百出,因外道本来许虚空是无方分的常法,若无方分,又如何遍及所有的方所呢?然此偈并不就此点遮破,而是依对方所言,就算虚空能遍及一切分,那也不是仅仅的一有分虚空,就能遍满一切有分虚空,遍满一切方所。比如说,东方一个瓶中的有分虚空,能不能遍满一切时间、方所的瓶内空间?假如能遍,那么东方瓶子内的虚空,应住在西方,西方瓶内的虚空,应住在东方。如是推理,东西南北的虚空应成一体,一个瓶子无论放在何处,也应遍及诸方,或者说处在虚空中的法也全成为一体等等,有无法避免的太过。若对方为避免这种过失,便承认:遍东方的虚空分,不能住在西方,也即东方有东方的虚空分,西方有西方的虚空分。但这样承认即是许虚空非为一体之法,因此也应知东南西北等一一分的虚空,各有它的有分。由是成立虚空并非一体不变的常法,因它不是周遍一切方的法,如同瓶子,各各有别。
人们往往认为虚空等是常有实存无变迁之法,在如上观察下,不难发现这类观念只是人们内心的假立观念,其实并不能成立。佛在经中说过:“迦叶,常是一边,无常又是一边。此二边之中,无色、无示、无住、无显、无知,此乃中观道也。”世人的常与无常皆是边执戏论,若能远离此相对的二边,安住于无二离戏之道,即是真正的中观道。《秘密不可思议经》中说:“寂慧,谁也无法言说虚空是常有或无常,如是如来之身亦无法言说常有或无常。”能得如是远离常与无常的戏论边执者,方得亲见如来。
庚三、(破时是常)分五: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二、示彼理由;三、变异与常相违;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五、从常生无常相违。
辛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若外道认为:只有时间本体恒常实有,收缩凋零舒展生长的体用现象才可得有。自宗破曰:由这些现象定可推知时间是从他缘生起,所以时间应成所生的果法。
密行等外道宗派认为,时间是成实常有之法。正是因为时间有实体,所以树叶等法在春夏季节有舒展生长现象,如云:“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到了秋冬季节,万物又有凋零萎缩现象,这些都是时间的体用功能现象,若时间是无实体之因法,则不可能产生这些春荣秋谢的果。所以由比量可推知,一定会有“时”存在,其本体不观待它缘而有,是常有之法。针对这种观点,圣天菩萨以对方之根据来推翻其立论。外道以卷舒现象成立时间法体常恒实有,但卷舒体用现象,其实恰好可以证明时间是他缘所生法,是众因缘成立的果法,由此它怎么会是常恒实有的法呢?以万法的卷舒才成立了时间,这明显说明了时间是以种种外缘建立,如果没有这些水流花谢、万物枯荣的现象,时间怎么可能成立呢?现代物理科学的研究,也揭示了人类的时间概念只是在特定空间、速度中的一种暂时现象,随不同空间、速度有变化。所以在详细观察下,时间是因缘假立之法,是由种种其它因缘聚合生起的一种果。既是因缘所生的果法,即不能成立为常,也不能成立为实有本体之法,由是彻底推翻密行外道的立宗。在内道中,以胜义理观察,时间无有丝毫自性可得,不可成立任何常与无常性;在名言中,观待有情的分别心识,也许可假立的时间法,如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辛二、(示彼理由):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如果不观待所生果,则无有任何能生因,以此一切能生因,皆是观待果而成的所生果法。
上偈中所言的推理,此颂再加阐述,说明时间为何是他缘的所生果。外道说时间是常有实体法,是万物的生因,然而所谓的能生因,必然要观待所生果才可成立,《中论》云:“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如果没有所生果,怎能凭空安立能生因的名字呢?比如说父亲与儿子,必须相互观待才可成立,观待自己所生果的儿子,能生因的自己才可名之为父亲,若无子则不可能有父。同样,能生因的时间与所生果的万物卷舒现象,也必须相互观待才可成立,既然是相互观待才可成立存在,时间法即不能成立为常恒实有法,也不能自性成立为能生因。从观待万物现象成立角度而言,时间也可成立为这些现象的所生果,因为它是观待这些事物的迁流变化才成立的法,并非恒常独自成立。所以可成立时间是诸法的所生果,而且由于其能生因的诸现象法无常无实,其所生果时间也不可能成立是常恒实有之法。
辛三、(变异与常相违):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诸法必须有变异,才有可能作为其余法的生因,如是有变异生灭的因法,难道能得名为常住不变吗?
外道许时间是万物卷舒现象的生因,而作为生因,不可能是常有法。某法要作为它法的生因,即因和果之间,必须要具备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因是能饶益、生起果的法,果是因所饶益的对象,因要饶益果,必须要有作业变化,有变化才有生果的功用。比如说青稞种子,它要产生苗芽,自身必须要发生变化运动,然后其芽胚才有可能生长出苗芽,如果种子本身没有作业变动功能,它就不能成为苗芽的种因。同样,若时间是万物的生因,那时间必定要有变化作业,既有变化运动作业,那么它怎么能够称为常住不变的法呢?如果时间是常住不变的法,它应成与诸生长枯萎现象毫无关系,起不到任何作用,不能许为诸现象之因,如《释量论》中说过:“被刀伤黑者,药愈合相属,何用无关木,不应知为因。”若许时间是万法生因,那就非得许它有变异动作不可,如是则坏外道自宗所许。如果彼等坚持许常有时间法能生诸现象,此诚然如同许无变虚空能生万法,石女儿能作种种事一般,为何等可笑之劣论也!
辛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如果许本无今有的万物现象生起,以自然常住为因,既然承认诸法是自然造化不待因缘,那么于彼等建立能生因则为妄立。
一些外道认为,时间虽无变异具常恒性,然不能以此推翻它不是万法的生因。他们认为本无今有的苗芽等法,其生长枯萎等是一种自然造化,不需观待其它因缘,唯以自然常住的时间为其生起基础,也即许时间虽是无变异的常法,然而依彼可以自然生起本无今有的苗芽等法。分析彼等观点,其实是在承认诸法自然生灭无需因缘饶益,以此补救彼等“常恒不变异的时为万法生因”立论之缺点。这种补救也无法成立,诸法若不待因缘自然生长,那么安立常恒实有的时为诸法生因,实是毫无道理。某法若不观待因缘,自然地生住变异,即是无因有生,如果还要为它安立一种能生因,这明显是迷妄无理的愚行。而且所生的苗芽等,若是本来无的法,那又如何会成为有法呢?如《入菩萨行》中云:“因位须许无,无终不生故。”无论从哪方面观察,这种许“自然常为本无今有诸法的生因”的观点,唯是妄立。
辛五、(从常生无常相违):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为什么依于常恒本质的法,会生起无常之法呢?因与果的相截然不同,这是世间未曾见过的事。
再观察外道所说能生因与所生果的各自性质,其立论之荒谬可笑就会更明显。外道所许的能生因——时,为常恒实有法,而所生苗芽卷舒现象是变异不断的无常法,如是常恒的因,为什么会生出性相迥然不同的无常果呢?这无疑是极不合理的立论。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龙生龙,凤生凤”等,因与果之间必定会存在同类相续,这是世人共许也可现见的一种规律,任何一对因与果之间也必然会如此。两个法性相完全不同,不属于同类相续,此二法如果许为因果关系,这在世间从来就未曾有过,谁人也未曾见过。比如说,无情法生出有情,麦种生出稻芽等等,这类事情是不可能出生的;同样,外道所言的从常有时间生出卷舒生灭的无常万法现象,诚然也是不合乎因果规律的谬计。此处的未曾见,是没有见到按对方所许应该可以现见的法,是因明中所共许的正量,故依之完全可以成立外道所计的从常生无常是邪计。
以另一种方法观察,若时间常有不变,那么人们相续中的安乐等是长期产生还是次第偶尔产生呢?若是次第产生,那么从时间产生的安乐果是无常,其能生时间也应是无常,因为能生和所生是相依而成立的,一者不存,另者也不成立;若回答是长期产生,那么世间众生应恒时感受安乐,没有痛苦之时,可是现实之中并非如此。由此即可清楚了知时间等诸法,皆非常有之性。
庚四、(破极微是常)分三:一、破极微常;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辛一、(破极微常)分三:一、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
壬一、(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如果极微相合的一分是诸法生因,而其余未触的诸分是非因,那么极微即应成有种种不同分,既有种种不同,则非常法。
胜论外道认为,四大种极微是常恒实有法,由往昔业力增上众多极微和合,而成有支分的粗尘物体,由是生起器世间。此偈始破析这种许极微为常的观点,其是从极微是否有方分的角度观察。若按对方观点承许,极微是无分常法,由彼等相合构成有支分的粗尘,那么这种相合,必定是遍体相合,无方分故,由此则两个极微必须完全融入对方,二者完全成为一体,如是则聚合众多极微也无法使方分增大,无法组成粗尘。若对方不敢如是承许,转而承认极微之间是局部也即一分相合,其余诸分未合,那么极微的诸分只有一分相合,成为粗尘物体之因,其余诸分不能与它尘相合故,成为非因。在同一极微上,既有是粗尘生因的方分,也有是非因的方分,种种方分各不相同,由这些不同方分所成之极微,也就不可能是常有不变的法。常有法不会有作用,不会有变化,而有种种分的极微,既可接触它尘发生作用,也会因有不同方分故可分析破坏,所以无法成立为常有不变之法。再说,若极微的一分有触则成为非常恒之分,另分无有相合故仍为常有法,于一极微上既有常分又有无常分,这样的极微又怎么会成立,又怎么能承认为器界的常有生因呢?
壬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分二:一、正说;二、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癸一、(正说):
问曰:极微无有方分,能遍体和合,由同类极微和合方能生其它色境,所以由同类极微遍体和合,生起有支分的粗色,这又有何不能生起诸色法呢?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在因位极微的所有相,在果法粗尘上则非有,所以诸极微和合生起粗尘时,非遍体和合。
若外道许极微无有方分,在相合时是遍体和合即全体相遇和合的方式,由此构成粗尘。分析这种观点,如果真能成立,诸无方分的极微相互之间遍体和合构成粗尘,那么因位的极微之相,在果位的粗尘也应具足,果位粗尘与因位极微二者应完全相同。所谓的遍体和合,是二者完全相遇合,完全进入融为一体,如《入菩萨行》中所言:“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遍体相合者相互进入成为一体,如是则集合无数极微,其相状也不会有差别,就象人们将无质碍的虚空空间叠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改变其相状一样。可是,由极微组合成粗尘时,粗尘上并无有极微的相状,而是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有方分、无常易变的粗色法,与极微显然不同。由此现量即可了知,极微相合造物并非遍体和合。若是遍体和合,则无论相合多少无方分的极微,也不会有体积增加与外相变化;再者既无方分,又如何相遇增加成粗尘呢?甲操杰大师于注释中言:无方分的极微,唯在意识上可以假想显现,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对此诸学人也应明了,于真实名言中,常恒实有的无分微尘不可能存在,只是在心识中由妄计执著,才形成了这些概念。仁达瓦大师说:因位的无分微尘非眼识之境,果位的粗尘是眼识之境,因果二者截然不同,由无分成为有分,如同无实成为有实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癸二、(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在一个极微处,既然不许有其余极微同住,所以也不应许因极微与果有支粗尘二者等量。
再从外道自宗所许的观点分析,极微也不可能由遍体和合的方式构成粗尘。彼等许极微是常恒实有本体的法,如果是常有成实之法,在一个极微所住之处,即不应承认有其余微尘同住。如果有其余微尘可以与它共同安住一处,那它应成与虚空一样无有任何实体之法,不可能构成有形色的器世界粗尘;而且应成构成须弥山的所有极微,皆可住于一个极微的位置,所有的器世界无法构成等,有许多过失。所以,若许极微可以遍体和合,则成为因果等量,因为极微遍体和合则无法使其相合的体积数量增上,导致无数极微相合之果,也只能与一个极微大小相等,这种因果相等的说法,当然是谁也无法接受,亦不应承认的。若承认极微遍体和合造物,那即是许因果等量,须弥山王与一个极微相等,三千器界与一个极微相等,如果不是癫狂者,这种说法谁会承认呢?而且外道许极微是常有无分的法,可是其果法粗尘却是有方分可变异又能现见的法,因果二相大不相同,极不合理。所以从多方面分析,彼等所许极微遍体和合的观点,毫无成立的依据。
壬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极微无方分则不能运行造境。
癸一、(正破):
问曰:极微在成就粗尘时,虽然有方分,但是在未成就有分粗尘时,极微是无方分的。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极微若有东方的方所,则必然有东方的一分,极微如果有分,又怎么是无有任何方分的极微呢?
又有认为:极微在未组成粗尘前是无方分的,在组成粗尘时,即发生变化,形成了有支分的物体。这种观点很显然不合道理,若极微无有方分,那么它在组成粗尘前,有没有靠东方或西方等方向呢?或者具体一点,假若将一粒极微放在手掌上,它有无朝向手掌或向上的一面呢?若无有,则极微无法与任何法接触,如是也无法组成粗尘。如果承认它有方向,比如说它有东方,那么它必定有东方的一分,既然有方分,又怎能说极微在未成就粗尘前,无有任何方分呢?极微若无任何东西等方向,而又实存常有,则它应成遍十方无有边际,不可能组成有形质有支分的粗尘法;若有东西等方向,则它必然有方分,有方分即不能成为极微。这种推理其实很简单,然法义不在学习,而是必须要修学者将其融入内心,若能依之反复观修,对诸法一一思维分析,定会明白外界有形色的诸法唯是内心的错觉幻相,在真相中并非由任何所谓的原子中子等微尘所成也。
癸二、(极微无方分则不能运行造境):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要趣取前面的方向舍离后面的方向,才得名为运行,此取前舍后二者若无有,则运行的极微也应成非有。
极微要成就粗尘,必须要有一个运行过程,诸极微朝一个中心点靠拢集中,然后才有可能成就粗尘。然而若许极微是常有成实无方分的法,即不可能有运行。所谓的运行,必须要有取前舍后的过程,需要有一个具方分体积的主体法,趣取前面的方向,舍弃后面的方向。如极微无有方分,也就无有前后之分,那它即不可能成立此取前舍后的运行,如果没有运行,那极微又如何集聚成粗尘呢?由此可见,所谓无方分的极微,它绝非组成粗尘有支分物质的因素。无有方分的极微只是人们在心识中假立的一种概念,外道与内道二乘行人执无分微尘实有不虚,是构成世界万物的基本因素,而观察这种所谓的无分微尘是否可以有运行时,便可很明了地知晓这种极微不可能实有存在。
辛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壬一、(正破):
问曰:极微是常恒实有的法,诸瑜伽师的天眼亲见故。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如果极微法无有前分,也无有中分与后分,这样的法无有任何形体显现,由何者的眼识能见到呢?
外道认为,极微一定是实有存在的,因那些修持禅定得到了天眼通的瑜伽师,可以用天眼现见这些极微的存在。这种说法能否成立,用不着内道瑜伽士的现量观察,即使以比量也可完全推翻其立论。外道所谓的极微,其本身无有初中后任何方分,既无方分,也就无有可见的任何色体,如同虚空、石女儿一样,不能为任何眼识所缘。所以对此无色体形质的法,又有什么眼识能见到呢?无显现的法,如同石女儿,如果说见到了,那只能是一种颠倒识。大疏中言:极微本身并不成立,若说瑜伽师见到了极微,唯是颠倒识,如同有眼病者见到空中有毛发一样,这些所见的极微如同毛发皆非名言正量。如是从能见的眼识,与所见的极微两方进行破斥,使外道想以天眼现量成立极微的意图全然失败。
壬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问曰:假如极微不存在,那粗尘应成无因,由果法粗尘可现见故,其因——极微也一定存在;而且极微不由它法造作,其本体必然是常恒实有的。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若果的生起能灭坏因的存在,这样的因则非为常有;或者于是处有因法极微的存在,彼处即无有果法粗尘。
由果法粗尘的存在,不但不能推出其因法极微的常有成实性,相反可以推证极微是无常法。若按外道所许,粗尘的因是极微,那么在粗尘果法已生起时,其因法极微必然已灭失。世间因果规律必然如是,如种子生起苗芽,其苗芽生起时,也是种子灭坏之时,若种因不变异灭坏,其苗芽果不可能生起。同样,极微在生起粗尘时,必然要变异灭坏其自相,才可生起粗尘果法。如果说常有的因,仍可生起果法,既然因是常有,那么因果同时,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再说从果法观察,果法的产生并非常时都有,而是时有时无,或说现在有昨天无,那么现在产生果法的因与昨天不产生果的因,是否为同一呢?若许因法恒常,即应承认为同一。而因法既然常恒具足,又为什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果呢?如是从果法不常有的角度观察,即可彻底推翻因是常有法的立论。
对方又提出:因与果从表面上看,要因变灭才会有果法的生起,但实际上极微生起粗尘时,因体未舍就能生起果法,就象羊毛与氆氇一样,羊毛编成氆氇时,其羊毛的本体并未舍弃,才有氆氇的存在,不然无羊毛的存在,又怎会有氆氇存在呢?本偈颂后两句即是对此驳难的回答:在因位时,是否有果法存在呢?若有则成因果同时,而因果同时是不可能成立的。若因位有果,二者同时则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二者之间无法存在饶益生长的关系。如果你们许极微是常有的,那么永远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尘,若果法已生起,在果位即不能再承认有因法极微的存在,如是应知极微非常恒实有法。堪布阿琼说:如果因果同位,则世间任何一对相违法,如水与火也应成立因果关系。很明显,因果同位谁也无法成立,如是常有的极微能生粗尘,也绝无成立的可能。
辛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在真实智前,不见有任何诸法是常有而且具有质碍,所以诸佛未曾说过:极微是常有法。
不但以比量推理可以破斥极微是常的观点,以圣教量或说诸佛圣尊的现量,也可以破斥这种邪见。在诸佛圣尊的真实智慧前,从未见过既是常恒又是有对的法。有对是有为法的一种法相,包括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此处是指障碍有对,即色法与色法之间互有质碍。在名言中,一切有质碍的法,如瓶子柱子等,都不会是常有不变的法,这是如来尽所有智所亲见的实相,所以三世诸佛在任何一部经典中也没有说过:极微是常而有对的法。某法若有对,即为有为法,只要是有为法,它必然是无常幻法,佛陀说过:“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在内道有部经部行人中,也有承认无分微尘是成实存在的法,但这只是一种不了义的观点。现代物理科学研究者也应知,要找到组成物质的最细结构,只能是徒费心机,物质只是一种幻相,它没有常而有质碍的最细尘粒,若在虚幻的现象界中寻找,将会离真相越来越远,永远也不可能穷尽其微,只有转而研究人的内心,宇宙物质之谜才有解开之时。
从所缘有对的角度观察,不仅所缘的微尘非实有,能缘的心识亦不成立,有对故。甲操杰论师在注疏中言:诸唯识师以胜义谛理论广破了极微与外境实有,但又许心识成实;若以此处所言理论观察心识,同样可以推翻内识实有的执著,因外境与内识都是世人共许的名言,若所取的极微等无实有,那么能取的心识又如何成立呢?故此二于实际中皆无实质。大疏中也言,依此偈可破斥一切能取所取的微细成实法,不仅于观待极微而成的色法可破实执,观待无分刹那时间而有的心识,同样可以依理破除实执,了知诸法皆非常有的无常虚幻本质。
庚五、(破解脱实有)分二: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所依。
辛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分二:一、灭谛非实有;二、实有则与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相违。
壬一、(灭谛非实有):
问曰:诸佛虽说“极微不是常法”,但说过“无为法是常”,所以由道谛而得到的灭谛解脱是常法,就象河流虽无常,而河堤定然是实有常存之法。
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
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远离此等能系缚的集谛、所系缚的苦谛、解脱方便因的道谛,如果有其余的灭谛解脱,则它无有所生之处,因此不能名为解脱。
在内教中,小乘行人不了解无为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他们认为无为涅槃解脱是实有常恒之法,由此生起常有执著,许灭谛涅槃实有。而实际上,所谓的灭谛解脱,即是依道谛远离能系缚的业惑集谛和所系缚的轮回苦谛,也即依方便断除痛苦轮回及轮回业因,寂灭一切痛苦流转及流转因缘。《大乘庄严经论》中说:“解脱唯迷尽。”轮回唯是二取执著迷现,若断除对这些迷乱显现的错误认识,体悟无生,即是获得涅槃解脱。因此偈颂中说涅槃解脱,即是依道谛远离能缚的业惑集谛与所系缚三界轮回苦谛,由此现前的境界,假名安立为灭谛,其实并无实体。若除此之外尚有一个真实存在的灭谛解脱,那谁也无法找到其所住处,无法找到其来源,而且这样的解脱对谁也没有饶益,不能使有情远离轮回苦谛。本师释迦佛说过:“诸比丘,过去世、未来世、虚空、涅槃和补特伽罗,此五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般若二万颂》中也说过:“善现,一切法如梦如幻,涅槃也如梦如幻,较涅槃有胜法者,此亦如梦如幻。”一切法皆如梦幻,无有实质,故不应许解脱实有体性恒常存在。
壬二、(实有则与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相违):
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
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证入究竟涅槃界时,无有诸蕴,也无有依蕴假立的补特伽罗,既无补特伽罗我,则不见有现证涅槃者,如是依何者而说有涅槃呢?
有情依修道智慧寂灭五蕴相续,断除一切迷乱分别念,证入无余涅槃时,一切二取迷现皆融入法界,此时既无有五蕴,也无有人我存在。既无有人我五蕴存在,依彼等安立的涅槃又怎么存在呢?世尊在《阿含经》中说过:“永尽诸苦即名尽,乃至永断诸蕴、爱尽、离贪欲,名为寂灭涅槃。”涅槃是尽灭一切轮回苦谛所摄的五蕴人我等法,如是所依的补特伽罗不存,能依涅槃不可能实有存在。真正的涅槃解脱,不是一般凡夫人以分别心所能想象的,在真实证入涅槃时并无任何能依所依的分别,那时一切二取法皆已消融于寂灭之境。在凡夫心目中,往往以为获得究竟涅槃果位者,象本师释迦佛那样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的佛身,然这些身相只是在众生面前的一种幻化,是一种非了义的显现。《金刚经》中说:“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大疏中言:“本颂前两句言所依不存在,后两句说能依不存在。”若能由此着手,即可彻底打破小乘行人对涅槃解脱的实有执着。
辛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所依)分三: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故不应许有解脱我。
壬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问曰:若依我等数论派所言,涅槃是有所依的,因为自性与神我各别异体时,则大等流转生死,最后神我了知自性后,则一切变异隐没于自性之中,唯有神我存在,此即为解脱的我。
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
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神我于境远离爱欲而解脱生死时,汝许彼有思维又有什么功德呢?如果说解脱时神我虽存在而无有思维,便与无有神我相同。
数论外道许一切所知法摄为二十五谛,其中神我是一种意识,是常有法,能享受一切现象等等,自性是其余二十三种现象之因。最后由神我思维认识实相,舍弃对诸现象的爱欲得到解脱时,二十三种现象融入自性,唯独剩下解脱的神我。若解脱真是如此,那你们所谓的解脱所依之神我,已离开对五唯五大等二十三种现象的思维执爱,此时他无有一切能享受的对境,既无有思维享受之对境,那么这种神我的意识思维又有什么功用呢?他已无有任何可思维缘依之境,纵然有思维能力也只能象白痴一样,起不到半点作用。无有作用的法如同虚空一般,自体尚无法成立,若将这样的法承认为解脱所依,诚然不能成立涅槃实有。如果你们数论外道承认解脱的神我无有思维,既许无有思维,则神我也不存在。因彼等许神我与思维是等遍,就象火与热一样是同一体性,不可分离,思维不存在,则神我也成了子虚乌有之法,不能作为解脱的所依,既无所依,则能依涅槃也就如同空中楼阁,不可能实有存在也。
壬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
问曰:在解脱位时,虽然无有真实了知外境的思维,但是有不知境的思维种子,所以神我存在。
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
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若在解脱位时实有所依的我,则容许有思维的功能种子存在;然而实义中无我,则对流转三有与否的思维也非有。
数论外道许神我得到解脱时,虽无思维作业,然而并不能说完全没有思维,因为思维功能的种子仍存在,以此也就没有解脱位神我不存在的过失。这种辩驳无法成立,上述内容中已用教证理证进行了观察,于解脱分位时不存在任何五蕴我或离蕴我。若解脱位时有我,那么所谓的思维种子也不妨有其存在所依之处,而实际上在解脱位不存在任何我,如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依我而有的思维种子绝不可能无依而有。甲操杰论师以另一种方式注释此颂:本颂初二句为内道论师的辩驳,以解脱位无我故无思的推理破斥外道;第三句是外道反驳:若无我则无有解脱,如是一切众生将永无解脱而流转于三有,如是有种种过失,因此应许解脱位有我;第四句是内道的破斥:若神我解脱位实有存在,亦不能许有思维的存在,如上偈所破,然而既不能许有思维存在,“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神我亦不能许有,如是思维种子也就不能承认有存在。
壬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故不应许有解脱我):
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
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诸脱离轮回痛苦的人,决定不是由离蕴常我而有解脱,所以应当恰当地说,于解脱位时,我与一切五蕴执着烦恼永尽无余。
涅槃解脱是脱离一切痛苦轮回,断尽二取迷乱执着,由断实执而趋入无为寂灭。这个过程中,并非如外道所说那样,有常有的离蕴我存在,由这种常有的补特伽罗我获得实有解脱安乐;而且恰好相反,若有常我存在,则有情永远无法得到究竟涅槃。因为一切轮回中的烦恼痛苦,皆由我执而起,我执的生起对境有外道所遍计的常我与俱生我,要彻断我执,必须彻底了达此二种补特伽罗我的虚妄本性。堪布阿琼说:如果存在常有的我,那么有情肯定无法获得涅槃。我若是常有,即不可能在得到涅槃后有所变化成为常有自在之我;若涅槃前后皆具常我,常有者永无变化,如是则意味着我永远无法寂灭一切实执痛苦得到解脱。所以应依正理观察,了知涅槃即是永尽一切我与我所的执着,不仅要断灭一切离蕴常我的邪执,有情心识中的五蕴常我等一切俱生我与我所的执计,也须要灭尽。如是永尽一切我与我所的寂灭境,即是涅槃解脱,故不必如诸外道那样庸人自扰,建立种种所谓的神我、大我作为解脱所依。
己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问曰:若如汝等所许,无为解脱唯有名言而无实质,如是则希求涅槃解脱又有何益处呢?
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
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宁可在世间追求解脱,而非于胜义中希求,因为在世间尚有少许假名,于胜义中一切都无有。
涅槃解脱果唯有假名而无实质,这并非说世人不要追求解脱果位。涅槃解脱果,是观待沉溺于轮回迷乱痛苦中的众生安立的名言,其本体唯是远离迷乱实执之境,是大无为的胜义境界,非言语分别心所能测度,如《入菩萨行》中所言:“胜义非心境,说心是世俗。”求涅槃解脱,是世俗名言中针对有痴心的有情而许,因他们有痛苦执着,故解脱安乐也相应存在。在胜义中,无法求得任何可缘执的涅槃解脱果位,因胜义实相中,不存在任何轮回涅槃等戏论分别法,龙树菩萨说过:“无弃亦无得,不断亦不常,不生亦不灭,是说名涅槃。”“诸法不可得,灭一切戏论,无人亦无处,佛亦无所说。”寂灭一切戏论缘执的解脱境中,实无任何可希求之法,自心尚有希惧分别的有情,若要有所缘执希求,只有在世俗名言中才有可求之安乐果法等。俄巴活佛云:于世俗名言中,涅槃解脱是容易理解的法,而于胜义中,涅槃是凡夫无法了悟之境。本师释迦佛于金刚座证悟后曾说过:“深寂离戏光明无为法,吾得犹如甘露之妙法,纵为谁说亦不能了知,故当无言安住于林间。”胜义涅槃是一般众生难以信受之法,以世俗名言假名安立后,众生才可相似地了知。胜义远离了一切名称戏论,世俗中尚有种种假名,如军队、花鬘、解脱等,由此等假名,凡夫修行人可以有所缘执,使自己渐渐趋入菩提道。
有关“世间少有,胜义中都无”的问题,将在下品广述,此颂只是在两品之间,作为一个连贯接引,故不作广释。在诠释此颂时,诸论师有所歧异,有以自续派之见解释,有以应成见诠释,诸人当细心观察。
第九品释终